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NBA的籃球規則

NBA新規則縮短進攻時間
    新賽季,NBA規則發生了許多重大改變,其中最主要的變化就是允許球隊打聯防。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1、取消現行的非法防守指導規則﹔2、建立防守三秒規則,如果防守球員不是因為貼身防守而在三秒區內停留3秒以上,就要被吹犯規﹔3、把進攻方球過中場的時間從10秒減少到8秒﹔4、在不影響進攻球員帶球前進的前提下允許防守方的輕微接觸,取消原有的犯規規則。
  長期以來,NBA實行的是“一對一盯人”防守,但這很容易造成一兩名球員間的單打獨斗、其他球員在一邊觀看的單調局面。太陽隊老板科朗格羅曾說:“籃球是一項‘流動性’很強的運動,不僅球要動起來,而且所有的球員都要動起來。”
  這個修正規則影響之大,將決定NBA未來的發展方向。NBA總裁斯特恩說:“這些規則將會使NBA煥然一新,目的是使比賽節奏更快、更有動感、更好看。”然而有很多球員和教練卻反對進行這些修改的,他們認為NBA的這一舉動是對低進球數、收視率降低和觀眾人數減少等采取的應對措施。大鯊魚奧尼爾的回答只有一個詞:“惡心”。
  新規則究竟能令比賽有多大程度的變化,從即將開賽的訓練營和熱身賽就能看出端倪。

比賽方法 - 五人一隊,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5分鐘,若5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5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得分種類 -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進行方式 -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
選手替換 - 選手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罰球 - 每名球員各有4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5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5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
違例 - 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30秒鐘規則 -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鐘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NCAA會比賽中為35秒。
10秒鐘規則 -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即對方的半場。
5秒鐘規則 -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界外球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侵人犯規 -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資格 -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NBA規定為6次。
違例 -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甲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 -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裡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或運回後場。

少年籃球規則

少年籃球規則
1. 籃球比賽是由兩隊作賽,以中圈跳球開始。每隊應由18名球員組成,每場登錄比賽球員14名。比賽的每隊可選派五名球員上陣,目的是把球投進對方的籃內而得分。每次投球中籃可得2分,罰球中籃 得1分,沒有三分球。在24分鐘的比賽時間完結後,得分較高的一隊為勝。
2. 每場籃球比賽分四節,每節為6分鐘。若有任何違例、犯規或觸球出界等情況,裁判員吹哨子表示球為死球時,比賽時間便應暫停計算。當24分鐘比賽時間完結而未分勝 負時,應即繼續比賽,並舉行一次或多次為時3分鐘的決勝期,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3. 籃球比賽進行期間,球員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撥、滾或運球,但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進入後場。反過來說,在後場獲得控球權的隊伍,必須在10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而且獲得控球權的一方 ,必須在30秒內設法投籃。再者,當一方球員獲得控球權時,同隊的球員不得在對方端線至罰球線之間的限制區(俗稱的鎖匙圈)內,作超過3秒以上的停留。
4. 若任何球員持球達5秒而不傳、投、拍、滾或運球時,便屬違例。其他違例情況包括使球出界、重覆運球、持球行進、踢球、以拳擊球、過份揮擺手或手臂(就算未觸及對方球員)、觸籃板違例、防中 籃違例、擲界外球違例、罰球違例及十秒鐘違例等。違例後的懲罰包括中籃不算、由對方擲界外球或由對方射罰球等。若球員觸球出界或使球出界,則由對方擲界外球。
5. 籃球運動的犯規是指球員違反有關身體接觸或運動道德的規例,按其類別可分為技術犯規、身體接觸犯規、故意犯規及奪權犯規。
6.籃球比賽時每隊球員的替補次數不限,但作替補時必須先知會記錄員,並且替補球員要留在場區之外,直至得到職員批準方可進場。

羽毛球比賽規則

羽毛球比賽規則
1. 球 場  
1.1
球 場 應 是 一 個 長 方 形 , 如 圖 A , 根 据 圖 中 所 示 尺 寸 , 用 寬 40 毫 米 的 線 畫 出 。
1.2
場 地 線 的 顏 色 最 好 是 白 色 、 黃 色 或 其 他 容 易 辨 別 的 顏 色 。
1.3.1
測 試 正 常 球 速 區 域 的 4 個 40 毫 米 x40 毫 米 的 標 記 ( 規 則 4.4) , 應 畫 在 單 打 發 球 區 邊 線 內 沿 , 距 端 線 530 毫 米 和 990 毫 米 處 ( 如 圖 B ) 。
1.3.2
這 些 標 記 的 寬 度 均 包 括 在 所 畫 的 尺 寸 內 , 即 距 端 線 外 沿 530 毫 米 至 570 毫 米 和 950 毫 米 至 990 毫 米 。
1.4
所 有 場 地 線 都 是 它 所 確 定 區 域 的 組 成 部 分 。
1.5
如 果 面 積 不 夠 畫 出 雙 打 球 場 , 可 畫 一 單 打 球 場 , 端 線 亦 為 後 發 球 線 , 網 柱 或 代 表 網 柱 的 條 狀 物 ( 規 則 2.2) 應 放 置 在 邊 線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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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網 柱  
2.1
從 球 場 地 面 起 , 網 柱 高 1.55 米 。 網 柱 必 須 穩 固 地 同 地 面 垂 直 , 並 使 球 網 保 持 緊 拉 狀 態 , 如 規 則 3 所 述 。 網 柱 如 圖 A 所 示 , 應 放 置 在 雙 打 的 邊 線 上 。
2.2
如 不 能 設 置 網 柱 , 必 須 採 用 其 他 辦 法 標 出 邊 線 通 過 網 下 的 位 置 。 例 如 , 使 用 細 柱 或 40 毫 米 寬 的 條 狀 物 固 定 在 邊 線 上 , 垂 直 向 上 到 網 頂 繩 索 處 。
2.3
在 雙 打 球 場 上 , 不 論 進 行 的 是 雙 打 還 是 單 打 比 賽 , 網 柱 或 代 表 網 柱 的 條 狀 物 , 均 應 置 於 雙 打 邊 線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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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球 網  
3.1
球 網 應 是 深 色 、 優 質 的 細 繩 織 成 。 網 孔 方 形 , 各 邊 長 均 在 15-20 毫 米 之 間 。
3.2
網 上 下 寬 760 毫 米 。
3.3
網 的 頂 端 用 75 毫 米 的 白 布 對 折 而 成 , 用 繩 索 或 鋼 絲 從 夾 層 穿 過 。 白 布 邊 的 上 沿 必 須 緊 貼 繩 索 或 鋼 絲 。
3.4
繩 索 或 鋼 絲 須 有 足 夠 的 長 度 和 強 度 , 能 牢 固 地 拉 緊 並 與網 柱 頂 部 取 平 。
3.5
球 場 中 央 網 高 1.524 米 , 雙 打 邊 線 處 網 高 1.55 米 。
3.6
球 網 的 兩 端 必 須 與 網 柱 繫 緊 , 它 們 之 間 不 應 有 空 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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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羽 毛 球
羽 毛 球 可 由 天 然 材 料 、 人 造 材 料 或 用 它 們 混 合 製 成 。 只 要 球 的 飛 翔 性 能 與 用 天 然 羽 毛 和 包 裹 羊 皮 的 軟 木 球 托 製 成 的 球 的 性 能 相 似 即 可 。
4.1
一 般 式 樣
4.1.1
羽 毛 球 應 有 16 根 羽 毛 固 定 在 球 托 部 。
4.1.2
羽 毛 長 64 毫 米 至 70 毫 米 。 但 每 一 個 球 的 羽 毛 從 托 面 到 羽 毛 尖 的 長 度 應 一 致 。
4.1.3
羽 毛 頂 端 圍 成 圓 形 , 直 徑 為 58 毫 米 至 68 毫 米 。
4.1.4
羽 毛 應 用 線 或 其 他 適 宜 材 料  牢 。
4.1.5
球 托 直 徑 25 毫 米 至 28 毫 米 , 底 部 為 圓 形 。
4.2
羽 毛 球 重 4.74 克 至 5.50 克 。
4.3
非 羽 毛 球 製 成 的 球
4.3.1
用 合 成 材 料 制 成 裙 狀 或 羽 毛 。
4.3.2
球 托 如 規 則 4.1.5 所 述 。
4.3.3
尺 寸 和 重 量 同 規 則 4.1.2 4.1.34.2 ; 但 由 於 合 成 材 料 與 天 然 羽 毛 在 比 重 、 性 能 上 有 差 異 , 可 允 許 不 超 過 10% 的 誤 差 。
4.4
球 的 檢 驗
4.4.1
驗 球 時 , 站 在 端 線 外 , 用 低 手 向 前 上 方 全 力 擊 球 , 球 的 飛 行 方 向 須 與 邊 線 平 行 。
4.4.2
一 個 具 有 正 常 速 度 的 球 , 應 落 在 離 對 方 端 線 不 少 於 530 毫 米 , 不 多 於 990 毫 米 之 間 的 區 域 內 。
4.5
非 標 準 球 只 要 球 的 一 般 式 樣 、 速 度 和 飛 翔 性 能 不 變 , 經 有 關 國 家 組 織 批 准 , 可 以 變 通 以 上 條 款 , 以 附 合 下 列 情 況 :
4.5.1
由 於 海 拔 或 氣 候 等 條 件 不 宜 使 用 標 準 球 時 。
4.5.2
如 情 況 特 殊 , 必 須 更 改 才 有 利 於 開 展 比 賽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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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球 拍  
5.1
拍 弦 面 應 是 平 的 , 用 拍 弦 串 過 拍 頭 十 字 交 叉 或 其 他 形 式 編 織 而 成 。 織 弦 的 式 樣 應 保 持 一 致 , 尤 其 是 拍 面 中 央 的 編 織 密 度 不 得 小 於 其 他 部 分 。
5.2
拍 框 總 長 度 不 超 過 680 毫 米 , 寬 不 超 過 230 毫 米 。
5.3
球 拍 的 頭 部 總 長 不 可 超 過 290 毫 米 。
5.4
拍 弦 面 長 不 超 過 280 毫 米 , 寬 不 超 過 220 毫 米 。
5.5
球 拍 :
5.5.1
球 拍 不 允 許 有 附 加 物 和 突 出 部 , 除 非 是 為 了 防 止 磨 捐 損 、 斷 裂 、 震 動 , 或 調 整 重 心 的 附 加 物 , 或 預 防 球 拍 脫 手 而 將 拍 柄 繫 在 手 上 的 繩 索 ; 但 尺 寸 和 位 置 應 合 理 。
5.5.2
不 允 許 有 改 變 球 拍 規 定 式 樣 的 物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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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設 備 的 批 准 有 關 球 拍 、 球 、 設 備 以 及 試 製 品 能 否 用 於 比 賽 的 問 題 , 由 國 際 羽 聯 作 出 裁 決 。 這 种 裁 決 可 由 國 際 羽 聯 主 動 作 出 , 或 根 据 對 其 有 切 身 利 益 的 個 人 、 團 体 ( 包 括 運 動 員 、 設 備 廠 商 、 國 家 組 織 及 其 成 員 ) 的 請 求 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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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運 動 員  
7.1
“ 運 動 員 ” 係 指 所 有 參 加 比 賽 的 人 。
7.2
雙 打 比 賽 以 兩 名 運 動 員 為 一 方 , 單 打 比 賽 以 一 名 運 動 員 為 一 方 。
7.3
有 發 球 權 的 一 方 叫 發 球 方 , 另 一 方 叫 接 發 球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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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擲 挑 邊 器
8. 1
比 賽 前 , 雙 方 應 擲 挑 邊 器 。 嬴 的 一 方 將 在 規 則 8.1.18.1.2 中 作 出 選 擇 。
8.1.1
選 擇 先 發 球 或 先 接 發 球 。
8.1.2
選 擇 哪 一 個 場 區 。
8. 2
輸 方 在 餘 下 的 一 項 中 作 出 選 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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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計 分
9. 1
除 非 另 有 商 定 , 一 場 比 賽 以 三 局 兩 勝 定 勝 負 。 若 事 先 有 商 定 , 可 以 一 局 二 十 一 分 決 勝 負 。
9.2
只 有 發 球 方 才 能 得 分 。
9.3
雙 打 和 男 子 單 打 ( 規 則 9.6 的 情 況 除 外 ) 先 得 15 分 的 一 方 勝 一 局 。
9.4
女 子 單 打 ( 規 則 9.6 的 情 況 除 外 ) 先 得 11 分 的 一 方 勝 一 局 。
9.5.1
14 平 ( 女 子 單 打 10 平 ) 時 , 先 獲 得 14 分 ( 女 子 單 打 10 分 ) 的 一 方 , 可 以 選 擇 “ 再 賽 ” 或 “ 不 再 賽 ” 。 “ 再 賽 ” 時 計 分 將 繼 續 , 無 須 回 復 0 比 0 。
9.5.2
這 一 選 擇 只 能 在 規 定 分 數 第 一 次 出 現 時 , 及 下 一 次 發 球 發 出 前 作 出 。
9.6
選 擇 “ 再 賽 ” 後 從 , 先獲 3 分 的 一 方 勝 該 局 。 再 賽 的 勝 出 得 分 為 :
9.6.1
每 局 1 5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7 分 ;
9.6.2
每 局 1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3 分 ;
9.6.3
每 局 2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2 3 分 ; 如 選 擇 不 再 賽 , 贏 得 下 一 分 的 一 方 勝 。
9.7
下 一 局 開 始 時 由 上 一 局 的 勝 方 先 發 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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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交 換 場 區  
10.1
以 下 情 況 運 動 員 應 交 換 場 區 ;
10.1.1
第 一 局 結 束 ;
10.1.2
第 三 局 開 始 前 ( 如 須 進 進 行 的 話 ) ;
10.1.3
在 第 三 局 中 或 只 進 行 一 局 的 比 賽 中 , 當 領 先 的 一 方 得 分 為 11 分 一 局 的 6 分 、 15 分 一 局 的 8 分 或21 分 局 的 1 1 分 時 。
10.2
運 動 員 未 按 規 則 10.1 的 規 定 交 換 場 區 , 一 經 發 現 立 即 交 換 , 已 得 分 數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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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 球  
11.1
合 法 發 球
11.1.1
發 球 時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允 許 非 法 延 誤 發 球 ;
11.1.2
發 球 員 和 接 發 球 員 都 必 須 站 在 斜 對 角 發 球 區 內 發 球 和 接 發 球 , 腳 不 能 觸 及 發 球 區 的 界 線 ; 兩 腳 必 須 都 有 一 部 分 與 地 面 保 持 接 觸 , 不 得 移 動 ,直 至 將 球 發 出 ( 規 則 11.4) 。
11.1.3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必 須 先 擊 中 球 托 , 與 此 同 時 整 個 球 要 低 於 發 球 員 的 腰 部 。
11.1.4
擊 球 瞬 間 , 球 拍 杆 應 指 向 下 方 , 從 而 使 整 個 拍 頭 明 顯 低 於 發 球 員 的 整 個 握 拍 手 部 ( 如 圖 C) 。
11.1.5
發 球 開 始 ( 規 則 11.2) 時 ,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必 須 連 續 向 前 揮 動 , 直 至 將 球 發 出 。
11.1.6
發 出 的 球 必 須 向 上 飛 行 過 網 , 如 果 不 受 攔 截 , 應 落 入 接 發 球 員 的 發 球 區 內 。
11.2
一 旦 雙 方 運 動 員 站 好 位 置 ,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頭 第 一 次 向 前 揮 動 即 為 發 球 開 始 。
11.3
發 球 員 須 在 接 發 球 員 準 備 好 後 才 能 發 球 , 如 果 接 發 球 員 試 圖 接 發 球 則 會 被 視 為 已 做 好 準 備 。
11.4
一 旦 發 球 開 始 ( 規 則 11.2) , 球 被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觸 及 或 落 地 即 為 發 球 結 束 。
11.5
雙 打 比 賽 , 發 球 員 或 接 發 球 員 的 同 伴 站 位 不 限 , 但 不 得 阻 擋 對 方 發 球 員 或 接 發 球 員 的 視 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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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單 打  
12.1
發 球 員 的 分 數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雙 方 運 動 員 均 應 在 各 自 的 右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2.2
發 球 員 的 分 數 為 單 數 時 , 雙 方 運 動 員 均 應 在 各 自 的 左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2.3
如 “ 再 賽 ” , 發 球 員 應 以 該 局 的 總 得 分 , 按 規 則 12.1 12.2 的 規 定 站 位 。
12.4
球 發 出 後 , 由 發 球 員 和 接 發 球 員 交 替 對 擊 直 至 “ 違 例 ” 或 “ 死 球 ” 。
12.5.1
接 發 球 員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接 發 球 員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員 就 得 一 分 。 隨 後 , 發 球 員 再 從 另 一 發 球 區 發 球 。
12.5.2
發 球 員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發 球 員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員 即 失 去 發 球 權 。 隨 後 , 接 發 球 員 成 了 發 球 員 , 雙 方 均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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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雙 打  
13.1
一 局 比 賽 開 始 和 每 次 獲 得 發 球 權 的 一 方 ,都 應 從 右 發 球 區 開 始 發 球 。
13.2
只 有 接 發 球 員 才 能 接 發 球 ; 如 果 他 的 同 伴 去 接 球 或 被 球 觸 及 , 發 球 方 得 一 分 。
13.3.1
發 球 被 回 擊 後 , 由 發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擊 球 , 然 後 由 接 發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 擊 球 , 如此 往 返 直 至 死 球 。
13.3.2
自 發 球 被 回 擊 后 , 運 動 員 可 以 從 網 的 各 自 一 方 任 何 位 置 擊 球 。
13.4.1
接 發 球 方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接 發 球 方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方 得 一 分 , 原 發 球員 繼 續 發 球 。
13.4.2
發 球 方 違 例 或 應 球 觸 及 發 球 方 場 區 內 的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原 發 球 員 即 失 去 發 球 權 , 雙方 均 不 得 分 。
13.5.1
每 局 開 始 首 先 發 球 的 運 動 員 , 在 該 局 得 分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都 必 須 在 右 發 球 區 發 球 ; 或 接 發 球 ; 得 分 為 單 數 時 , 則 應 在 左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3.5.2
每 局 開 始 首 先 接 發 球 的 運 動 員 , 在 該 局 得 分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都 必 須 在 右 發 球 區 接 發 球 ; 或 發 球 ; 得 分 為 單 數 時 , 則 應 在 左 發 球區 接 發 球 或 發 球 。
13.5.3
上 述 兩 條 站 位 規 則 的 相 反 形 式 適 用 於 他 們 的同 伴 。
13.5.4
如 有 再 賽 , 則 以 該 局 一 方 總 得 分 , 按 規則 13.5.1 13.5.3 的 規 定 站 位 。
13.6
發 球 必 須 從 兩 個 發 球 區 交 替 發 出 ( 規 則 1416 的 規 定 除 外 ) 。
13.7
任 何 一 局 的 首 先 發 球 員 失 去 發 球 權 後 , 由 該 局 首 先 接 發 球 員 發 球 , 然 後 由 首 先 接 發 球 員 的 同 伴 發 球 , 接 著 由 他 們 的 對 手 之 一 發 球, 再 由 另 一 對 手 發 球 , 如 此 類 推 ,將 發 球 權 傳 遞 。
13.8
運 動 員 不 得 有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和 接 發 球 順 序錯 誤 , 或 在 同 一 局 比 賽 中 連 續 二 次 接 發 球 ( 規則 14 16 的 規 定 除 外 ) 。
13.9
一 局 勝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名 運 動 員 可 在 下 一 局 先 發球 , 負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名 運 動 員 可 先 接 發 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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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 球 區 錯 誤  
14.1
發 球 區 錯 誤 ,即 :
14.1.1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
14.1.2
從 錯 誤 的 發 球 區 發 球 ;
14.1.3
在 錯 誤 的 發 球 區 準 備 接 發 球 , 且 球 已 發出 。
14.2
發 球 區 錯 誤 的 處 理 ;
14.2.1
如 果 在 未 發 出 下 一 球 前 發 現 錯 誤, 將 進 行 “ 重 發 球 。 但 如 果 錯 誤 是 因 單 方 造 成 , 該 方 並 在 該 回 合 中 落 敗 , 則 錯 誤 不 會 被 修 正 。
14.2.2
如 果 在 發 出 下 一 球 時 仍 未 發 現 錯 誤 , 錯 誤 不 會 被 修 正 。
14.3
如 果 因 發 球 區 錯 誤 而 “ 重 發 球 ” , 則 該 回 合 無 效 , 糾 正 錯 誤 重 發 球 。
14.4
如 果 發 球 區 錯 誤 未 被 糾 正 , 比 賽 也 應 繼 續 進 行 , 並 且 不 改 變 運 動 員 的 新 發 球 區 和 新 發 球 順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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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違 例  
15.1
發 球 不 合 法 ( 規 則 11.1) ;
15.2
發 球 員 發 球 時 未 擊 中 球 ;
15.3
發 球 時 , 球 過 網 後 掛 在 網 上 或 停 在 網 頂 ;
15.4
比 賽 時 ︰
15.4.1
球 落 在 球 場 界 線 外 ;
15.4.2
球 從 網 孔 或 網 下 穿 過 ;
15.4.3
球 不 過 網 ;
15.4.4
球 碰 屋 頂 、 天 花 板 或 四 周 牆 壁 ;
15.4.5
球 觸 及 運 動 員 的 身 體 或 衣 服 ;
15.4.6
球 觸 及 場 外 其 他 人 或 物 體 ( 由 於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問 題 , 必 要 時 地 方 羽 毛 球 組 織 可 以 指 定羽 毛 球 觸 及 建 築 物 的 臨 時 規 定 , 但 其 國 家 組 織 有 否 決 權 ) ;
15.5
比 賽 時 , 球 拍 與 球 的 最 初 接 觸 點 不 在 擊 球 者 網 的 這 一 方 ( 擊 球 者 擊 球 後 , 球 拍 可 以 隨 球 過 網 ) ;
15.6
比 賽 進 行 中 ︰
15.6.1
運 動 員 球 拍 、 身 體 或 衣 服 觸 及 網 或 網 的支 撐 物 ;
15.6.2
運 動 員 的 球 拍 或 身 體 從 網 上 侵 入 對 方 場 區 , 規 則 15.5 規 定 除 外 ;
15.6.3
運 動 員 的 球 拍 或 身 體 從 網 下 侵 入 對 方 場 區 , 妨 礙 對 方 或 使 對 方 分 散 注 意 力
15.6.4
妨 礙 對 手 ,例 如 當 球 飛 過 網 時 , 企 圖 阻 止 對 手 合 法 擊 球 ;
15.7
比 賽 時 , 運 動 員 故 意 分 散 對 方 注 意 力 的 任 何 舉 動 , 如 喊 叫 、 故 作 姿 態 等 ;
15.8
比 賽 時 ︰
15.8.1
擊 球 時 , 球 夾 在 、 停 滯 在 拍 上 , 及 被 拖 帶 ;
15.8.2
同 一 運 動 員 兩 次 揮 拍 連 續 擊 中 球 兩 次 ( 同 一 運 動 員 一 次 揮 拍 連 續 擊 中 球 兩 次 屬 合 法 );
15.8.3
同 方 兩 名 運 動 員 連 續 各 擊 中 球 一 次 ;
15.8.4
球 觸 及 運 動 員 球 拍 後 繼 續 向 其 後 場 飛 行;
15.9
運 動 員 嚴 重 違 反 或 一 再 違 反 規 則 18 的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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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重 發 球
由 裁 判 員 宣 判 “ 重 發 球 ” , 用 於 中 斷 比賽 。  
16.1
遇 不 能 預 見 或 意 外 的 情 況 , 應 重 發 球 。
16.2
除 發 球 外 , 球 過 網 後 掛 在 網 上 或 停 在 網 頂, 應 重 發 球 。
16.3
發 球 時 , 發 球 員 和 接 發 球 員 同 時 違 例 , 應 重 發 球 。
16.4
發 球 員 在 接 發 球 員 未 做 好 準 備 時 發 球 , 應 重 發 球 。
16.5
比 賽 進 行 中 , 球 托 與 球 的 其 他 部 分 完 全 分 離 , 應 重 發 球 。
16.6
司 線 員 未 看 清 , 裁 判 員 也 不 能 作 出 決 定 時, 應 重 發 球 。
16.7
“ 重 發 球 ” 時 , 最 後 一 次 發 球 無 效 , 原 發 球 員 重 新 發 球 ( 規 則 14 規 定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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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死 球
下 列 情 況 為 死 球 ︰  
17.1
球 撞 網 並 掛 在 網 上 , 或 停 在 網 頂 ;
17.2
球 撞 網 或 網 柱 後 開 始 在 擊 球 者 這 一 方 落 向 地 面 ;
17.3
球 觸 及 地 面 ;
17.4
“ 違 例 ” 或 “ 重 發 球 ” 已 被 宣 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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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比 賽 連 續 性 、 行 為 不 端 及 處 罰  
18.1
比 賽 從 第 一 次 發 球 起 至 比 賽 結 束 應 是 連 續 的 ( 規 則 18.2 18.3 規 定 除 外 ) 。
18.2
在 下 例 比 賽 中 , 每 場 比 賽 第 一 局 和 第 二 局 之 間 可 有 不 超 過 九 十 秒 的 間 歇 , 而 第 二 局 和 第 三 局 之 間 則 可 有 不 超 過 5 分 鐘 的 間 歇 ;
18.2.1
國 際 比 賽 項 目 ;
18.2.2
國 際 羽 聯 批 准 的 比 賽 ;
18.2.3
在 所 有 其 他 的 比 賽 中 ( 除 非 該 國 家 組 織 預 先 公 布 不 允 許 這 一 間 歇 ) 。
18.3
遇 有 不 是 運 動 員 所 能 控 制 的 情 況 , 裁 判 員可 根 據 需 要 暫 停 比 賽 。 如 果 比 賽 暫 停 , 已 得 分 數 有 效 , 續 賽 時 由 該 分 數 算 起 。
18.4
不 允 許 運 動 員 為 恢 復 體 力 或 喘 息 , 或 接 受場 外 指 導 而 中 斷 比 賽 。
18.5.1
比 賽 時 不 允 許 運 動 員 接 受 指 導 ( 規 則 18.218.3 的 規 定 除 外 ) 。
18.5.2
在 一 場 比 賽 結 束 前 , 運 動 員 未 經 裁 判 員 同 意, 不 得 離 開 場 地 。
18.6
只 有 裁 判 員 能 暫 停 比 賽 。
18.7
運 動 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18.7.1
故 意 引 起 比 賽 中 斷 ;
18.7.2
故 意 改 變 球 的 速 度 ;
18.7.3
舉 止 無 禮 ;
18.7.4
規 則 未 述 的 其 他 不 端 行 為 。
18.8
對 違 反 規 則 18.4 18.5.118.7 的 運 動 員 , 裁 判員 應 執 行 ︰
18.8.1
警 告 ;
18.8.2
對 已 被 警 告 過 的 一 方 判 違 例 。
18.8.3
對 嚴 重 違 反 或 屢 犯 者 判 違 例 並 立 即 向 裁 判 長 報 告 , 裁 判 長 有 權 取 消 其 比 賽 資 格 。
18.9
未 設 裁 判 長 時 , 競 賽 負 責 人 有 權 取 消 違 例 者 的 比 賽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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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裁 判 職 責 和 申 述  
19.1
裁 判 長 對 競 賽 全 面 負 責 。
19.2
臨 場 裁 判 員 主 持 一 場 比 賽 並 管 理 該 場 地 及其 周 圍 。 裁 判 員 向 裁 判 長 負 責 ; 未 設 裁 判 長 時 , 向 競 賽 負 責 人 負 責 。
19.3
發 球 裁 判 員 負 責 宣 判 發 球 違 例 ( 規 則 11) 。
19.4
司 線 員 負 責 宣 判 界 內 球 或 界 外 球 。
裁 判 員 的 責 任 :
19.5
裁 判 員 應 執 行 《 羽 毛 球 比 賽 規 則 》, 及 時 地 宣 判 “ 違 例 ” 或 “ 重 發 球 ” 等 。 球 員 不 得 申 訴 。
19.6
裁 判 員 對 申 述 應 在 下 一 次 發 球 前 作 出 裁 決。
19.7
裁 判 員 應 使 運 動 員 和 觀 眾 能 了 解 比 賽 的 進程 。
19.8
裁 判 員 可 與 裁 判 長 磋 商 、 安 排 、 撤 換 司 線 員 或 發 球 裁 判 員 。
19.9
裁 判 員 不 能 推 翻 司 線 員 和 發 球 裁 判 員 對 事 實 的 裁 決 。
19.10.1
在 缺 少 臨 場 裁 判 人 員 時 , 裁 判 員 應 就 無 人 執 行 的 職 責 作 出 安 排 。
19.10.2
有 臨 場 裁 判 人 員 不 能 作 出 判 斷 時 , 由 裁 判 員 執 行 他 的 職 責 或 “ 重 發 球 ” 。
19.11
裁 判 員 有 權 暫 停 比 賽 。
19.12
裁 判 員 應 記 錄 與 規 則 18 有 關 的 情 況 並 向 裁 判 長 報告 。
19.13
裁 判 員 應 將 所 有 僅 與 規 則 問 題 有 關 的 申 述 提 交 裁 判 長 ( 這 類 申 述 , 運 動 員 必 須 在 下 一 次 發 球 擊 出 前 提 出 ; 如 在 一 局 結 尾 , 則 應 在 離 開 場 地 前 提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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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 球場 (見 規則1.1)    
 
  圖B 雙打場地正常球速區標記 (見 規則1.3.1)  
 
  圖C 發球 (見 規則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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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世界羽聯最新修訂實驗性比賽規則
現 行 計 分 制 度 仍 維 持 不 變 。
男 單 、 男 雙 、 女 雙 、 混 雙 每 局 15 分 中 , 有 一 方 先 達 到 8 分 時 , 由 裁 判 強 制 休 息 90 秒 ; 女 單 每 局 11 分 中 , 有 一 方 先 達 到 6 分 時 , 裁 判 措 施 如 上 。
在 第 一 局 和 第 二 局 間 , 最 多 允 許 90 秒 的 休 息 。
在 第 二 局 和 第 三 局 間 , 最 多 允 許 5 分 鐘 的 休 息 。
根 据 規 則 , 每 局 中 , 雙 方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要 求 暫 停 30 秒 。
在 裁 判 允 許 下 , 比 賽 中 球 員 可 要 求 喝 水 、 擦 汗 或 拖 地 。
休 息 時 選 手 僅 能 留 在 場 內 , 教 練 可 在 場 邊 指 導 。

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足壘球規則簡介 ~ Part2

一、防守位置

1.投手區為一個半徑2公尺的圓圈。投手得再投手區內任一位置投球。

2.外野手可以縮小防守範圍,但不能進到內野防守。

3.內野手在球未踢出前不可以跑到投手板前區域防守。

4.各壘手及捕手於封殺跑壘員時不得阻擋在跑壘員之行進路線。

5.游擊手在球未踢出前不能進到內野區。

二、打擊
1.打擊者必須將在有效踢球區域內將球踢出,有效踢球區為半徑1.5公尺之四分之一圓。若踢球

時超出有效打擊區,不論球數為何,一律判定出局。

2.兩好球之後第三球若踢出界外,則打擊者判定三振出局。

3.投手投球球數不得過快或彈跳,否則一率判定壞球。在三個壞球之後,打擊者保送上一壘。

4.投手只要將球投至有效踢球區內,若打擊者未踢球、踢出界外或者揮棒落空(沒有踢到球),

 此球判定好球。

二、接殺出局

1.打擊者踢出高飛球,在球未落地前輩防守球員直接接住,此時打擊者被判定出局。

2.壘上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原壘包,否則防守隊可以傳球至有跑壘者的壘包,封殺出局。

三、封殺出局

1.打擊者將球踢出後未被接殺,也沒有出界則為安打。

2.打擊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跑向一壘,若防守隊較早將球傳道一壘手並踩在壘包上,則判定

 跑者封殺出局。

四、停止跑壘

1.當打擊者將球踢成外野安打時,在防守隊尚未拿到球傳回投手區時,跑壘者可以繼續往下一 
 壘前進。
2.若球傳回投手區時,跑壘者必須迅速站上壘包(往前一壘或原壘包),否則防守隊仍可以將

 跑壘者封殺出局。

3.投手得再投手區內任一位置接球。(有一腳踩在圈內即可)

4.若球滾出死球線外則一切動作暫停。跑壘者必須迅速站上壘包(往前一壘或原壘包)。

五、得分

跑壘者由一壘、二壘、三壘依序推進回到本壘,若未被封殺而且未漏踩任一壘包則得一分。

六、盜壘及滑壘

棒球場上的盜壘及滑壘,在足壘球比賽中視不備允許的,滑壘者判定出局,盜壘者則判定回原

壘包。注意:跑壘者不能在球未踢出前先行離開壘包。

足壘球規則簡介

足壘球規則簡介

一、 投球規定:採腰下鐘擺滾球式投法。

1. 投手投球時,必須有一支腳站在投手板上。

2. 兩好球後,擊出擦棒界外球仍可繼續打擊。

3. 投手不可投球牽制壘上跑壘員,違者判一個壞球。

二、 打擊跑壘規定:

1. 一定要打擊,不可用犧牲觸擊,違者判好球一個。

2. 上壘後必須踩壘包,不可盜壘或滑壘,違者判出局。

3. 跑壘員必須在打擊者打到球之後才可離壘。

4. 投手暴投使捕手漏接,跑壘員不可以前進到下一壘。

三、 裝備器材規定:

1. 守備隊只用雙手接球,不可使用手套或帽子接球。

四、 上壘與出局:

1. 4壞球保送一壘,3好球判出局,3出局換隊攻擊與棒球同。

2. 守備員傳球出場外,所有跑壘員可加送一個壘。

3. 無全壘打牆,當擊出之球穿過外野時,可一律判二壘安打。

4. 守備隊一律以傳球到下一壘包採壘封殺出局,不必觸殺。

五、 勝負判定:

1. 比賽採三局制,得分多的隊伍獲勝。

2. 平手採「突破僵局制」:(第一棒站三壘,第二棒站一壘,第三棒打擊,一人出局)。

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

Every body!知道我們體育課在上什麼嗎?

讓我來告訴你!
我們有上:

  1. 足壘
  2. 羽毛球
  3. 籃球
  4. 大隊接力
  5. 躲避球